下列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理解正确的是:()
A.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B.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任何范围内都可行使职权。
C.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
D.保险公司对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调整的,需要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A.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
B.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任何范围内都可行使职权。
C.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
D.保险公司对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调整的,需要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A、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B、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
C、未经审批或注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宣传销售。
D、保险产品名称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保险宣传材料上列明适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
A.在共保业务中,其他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B.保险机构不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C.在共保业务中,其他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仍需另行申报。
D.保险公司报送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不需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A.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B.保险公司不得开发部分“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的保险产品;
C.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D.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可以使用个性化称号。
A.对保险公司高管进行惩处
B.勒令保险公司停业整顿
C.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D.禁止销售同类型产品
A.关系社会公众利益
B.依法实行强制保险
C.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D.属于绝对竞争性质
A.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B.保险公司需要修改已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C.经中国保监会重新批准或者备案后,保险公司同时可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D.保险机构使用保险协议承保的,如协议内容对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予以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A.应当客观、完整、真实
B.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不得对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D.可以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进行简单比较
A.保险机构可以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以便投保人对保险产品有直观的认识
B.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C.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D.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A.保险公司应制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其实施办法进行清理
B.保险公司的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统一审核、统一印制
C.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实行“高度集中、分类管理”的原则
D.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风险分摊机制,及时、足额进行分保,以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