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身保险公司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考核体系的,将被不予许可设立分支机构。
B.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C.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D.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A.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限期进行补充更正
B.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在客户信息补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续费;
C.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如果手续费已经支付,则不再予以扣除。
D.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拒不补充更正或逾期未补充更正的,应终止与其的委托代理或合作关系,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A.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限期进行补充更正;
B.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在客户信息补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续费;
C.保险公司审核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存在真实性、完整性问题的,如果手续费已经支付,应在下一次支付时予以扣除。
D.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拒不补充更正或逾期未补充更正的,应终止与其的委托代理或合作关系,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A.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B.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
C.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D.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A.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B.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禁从业人员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
C.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禁从业人员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D.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
A.人身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及其他与核心业务系统对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B.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保单,人工核对投保单与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是否一致。
C.在犹豫期内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在回访时对投保人进行身份验证,如果受访人非投保人本人,需要再次回访。
D.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单独直接负责客户信息核实的有关工作。
A.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人身保险公司。
B.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C.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D.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
A.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B.通过网络销售的,也应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C.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还应记录其分支机构或网点的名称。
D.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