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R国乙企业设立在中国A市的全资子公司,从乙公司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并销售。2018年初,甲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乙共同研发某项专利技术,并达成成本分摊协议。至2018年末,甲公司为此发生的研发支出100万元,乙公司发生200万元。甲、乙约定的成本分摊比例4:6,当年实际总支出300万元。甲企业从乙企业购买原材料人民币5800万;2019年,乙企业在中国B市设立丙企业。2019年6月,丙企业加入成本分摊协议。2020年甲企业从乙企业购买原材料人民币2.3亿。假设以往年度无抵免余额,甲公司2020年在国内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万元。
A.241.5
B.247.5
C.250
D.255
E.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