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①②③④
B.①②④⑤
C.①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A.异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时,持票人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委托收款”凭证上的付款人应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B.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被多次转让,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仍可以转让。
C.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承兑申请人没有足够金额的存款,承兑银行可以以“存款不足”的理由拒绝付款。
D.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只有当持票人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款时,承兑银行才扣收原承兑申请人的相关款项,并划付资金。
E.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付款保障极强的票据,银行在办理贴现过程中,可以先贴现再查询,以达到加快办理贴现业务的过程。
A.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定期分析、资产预分类、催收本息、录入CMS
B.未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导致担保无效、抵质押物价值损失、合同超过诉讼时效
C.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对已知的风险信号未及时报告
D.遗失信贷档案资料,对银行利益造成较大危害的,上报资料弄虚作假或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
B.银行对合并、分立行为享有异议权,可以对合并、分立协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并、分立协议中有关合并、分立各方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处理方法等条款。如现有协议有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形,可以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并根据合并、分立后债权保障程度,决定是否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在合并、分立危及债权安全,银行与债务人就落实债务、提前清偿或补充担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银行可以向债务人、股东、合并另一方当事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对合并、分立意见,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债务人财产、冻结公司股权,阻止办理公司注销、变更或者设立登记等手续,促使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并或者分立,先与银行协商债务落实方案
D.债务人在合并、分立后,银行客户经理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时转移相关资产产权手续。更改借款主体和更换借款凭证与公司资产转移基本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