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2012年1月到A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九年后劳动合同期满离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可以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机缘巧合到B公司工作,可惜天公不作美,两年后公司倒闭再次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吴某某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月数为()
A.10
B.11
C.22
D.24
BC
解析:
答案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