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能否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答:根据《办法》,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这两类机构可根据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落地服务。
答:根据《办法》,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这两类机构可根据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落地服务。
A.当地监管机构
B.承保保险公司市县机构
C.承保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D.承保保险公司
A.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结构
B.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非专业代理机构
C.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和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
D.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和地方性保险代理机构
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为()。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C.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D.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和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
A.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人身保险公司。
B.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C.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D.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
A.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B.通过网络销售的,也应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C.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还应记录其分支机构或网点的名称。
D.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A.人身保险公司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考核体系的,将被不予许可设立分支机构。
B.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C.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D.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A.主要责任
B.最终责任
C.连带责任
D.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