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D死刑
A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D死刑
B.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1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集资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C.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的性关系不仅包括强奸,也包括猥亵行为
D.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该规定也可以同样适用于其他贪污贿赂犯罪,故该款所规定的人员也可独立构成受贿罪
A.信用卡诈骗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B.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C.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是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D.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A.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B.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C.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D.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