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跃”轮保险纠纷案 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保单
“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香港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6月7日2时2分,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经香港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4时45分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5时30分,“滨海三○八”驳船左右偏荡严重,“德跃”轮与“滨海三○八”驳船联系不上。6时23分,“德跃”轮船位于22028.41'N、113051.75'E,“滨海三○八”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赤湾锚地的“澜沧江”轮右艏部,致使“澜沧江”轮受损。“澜沧江”轮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
救捞局于1995年5月23日向海事法院起诉认为:根据救捞局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德跃”轮拖带“滨海三○八”驳船过程中碰撞“澜沧江”轮一事承担保险责任,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澜沧江”轮船东向其索赔的款项,金额为1605696.2元。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