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同时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A.加强客户信息保护
B.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C.整改
B、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A.加强客户信息保护
B.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C.整改
B、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
A.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
B.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
C.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
D.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A.一年 个人
B.十年 个人
C.一年 个人及团体
D.十年 个人及团体
A.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
B.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性别
C.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出生日期
D.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
E.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F.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A.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中明确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B.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禁从业人员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
C.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禁从业人员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D.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
A.保险期间一年以下的个人及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B.保险期间一年以下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C.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及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D.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C.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D.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A.客户必须提供的客户信息项目和有关要求。
B.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C.客户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D.人身保险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A.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B.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
C.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D.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A.降低代理职级
B.警告
C.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
D.监管谈话
A.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人身保险公司。
B.人身保险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
C.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
D.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
A.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B.通过网络销售的,也应真实、完整的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
C.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还应记录其分支机构或网点的名称。
D.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