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以实物出资
B.以专利出资
C.以劳务出资
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C、以劳务出资
A.以实物出资
B.以专利出资
C.以劳务出资
D.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C、以劳务出资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160方元出资
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
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
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
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
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责任
A.甲如果担任执行董事,还可以同时兼任监事
B.该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规定的
C.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和丙担任监事
D.因公司规模较小,故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案情: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0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两项决议:(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2)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问题:
[案例1]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
A.由甲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
B.由甲和丁共同购买丙欲转让的股份
C.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D.如果甲不愿意购买丙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A.对并购丁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B.批准设立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C.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D.批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海容文化用品公司系由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和丰利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2003年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总股本5000万股,其中甲、乙、丙、丁各持有500万股,丰利公司持有3000万股。海容公司2003年、2004年均为保本经营,2005年盈利500万元(税后利润)。2006年初,公司董事会为2006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了以下两项议案:(1)决定以上年的500万元利润,按每10股送1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发放股票股利;(2)为海容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拟以海容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给银行。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1)项议案;对于第(2)项议案,只有丰利公司赞成,甲乙丙丁均投票反对。试分析上述两项议案是否可以实施,并说明理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能否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
(2)丙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
(3)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B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B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公民,丁的出质是否有效?